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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5-09-11 16:15 教务处  教务处

贺州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我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办理好保留学籍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办理程序:凭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以及《贺州学院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参加该课程教学活动三分之二以上者)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应征入伍以前所修课程不及格的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第五条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六条 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在服兵役期间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退役学生须在退出现役后的2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需延长服兵役时间的,应及时向学校提供部队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相应延长保留学籍的时间。

办理程序:持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贺州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 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原则上复入原专业学习,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同层次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十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在校本科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免修课外创新实践与素质拓展项目,直接获得学分。荣立三等功奖励以上的本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可以提前办理复学。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后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四条 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入学的新生,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2年。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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