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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6-04-22 15:21 教务办 

 

贺州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加快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三条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16-20个学分,课程门数6-8门(具体学分和课程由各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确定),分4个学期安排。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条辅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一般应在30人以上。修读某辅修专业的人数达到开班的人数时,由教务处协同该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组编教学班,组织实施教学,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或者假期。

 

第五条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主要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学生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教学计划审定、教材预订、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第六条每学期第18-20周,各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应根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和下学期课程设置,选派任课教师,在落实教学任务和教材后编排好下学期课表,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辅修专业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和考核。各课程应在考试后一周内评阅完试卷,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修读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记过以上处分;

 

(二)主修专业无补考;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能力;

 

(四)无拖欠学费现象;

 

(五)学生不得修读与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相同超过3门的其他专业(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但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十条学生在春季学期第十周结束前填写《贺州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汇总并公布,资格审核后统一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添加选课名单。

 

四、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所修课程须经考试,成绩合格的,给予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给学分。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二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的学生,可以免修主修专业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8个学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中止学业者,允许其将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替代主修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如在主修专业的学习中已经修读,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予以免修。但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五条学生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同时修完辅修专业课程,辅修专业未完成的,不予延长辅修学习年限。

 

五、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学生学习实行学分收费制,按贺州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辅修专业,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还学分学费;超过一个月的,第一学期学分学费不予退还,退还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学分学费;第二学期发生的,全部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含自动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其辅修资格自动中止,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六、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级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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